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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林成与高学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成,高学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学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保康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01662-0。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林成与被执行人高学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学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林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学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