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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成宇诉被告陶涛、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成宇,陶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97-1号原告:侯成宇,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陶涛,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代表人:张大明,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成宇诉被告陶涛、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的起诉,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400元,由原告侯成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