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正亮与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亮,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朱正亮,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蒯东村8号。法定代表人:李功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正亮与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苏J×××××号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J×××××号车辆未能找到下其下落,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除苏J×××××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J×××××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其查封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宇华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