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尚美荣、夏小霞等与王高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美荣,夏小霞,夏稳当,王高占,闫世林,王艳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23号原告:尚美荣,女,1951年2月1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夏小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夏稳当,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艳,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高占,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于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世林,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艳涛,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闫世林、王艳涛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建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美荣、夏小霞、夏稳当与被告王高占、闫世林、王艳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尚美荣、夏小霞、夏稳当负担。审 判 长 侯海峰人民陪审员 金黄允人民陪审员 王连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