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春成与徐亚范、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成,徐亚范,全刚,李怀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590号原告:刘春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徐亚范,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全刚,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怀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刘春成与被告徐亚范、全刚、李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春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春成负担。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