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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名月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名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名月,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鱼县。2016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名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助理检察员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名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名月以其在2014年被被害人殷某的外甥耿某撞伤,其病历被殷某拿走为由,找殷某要求赔偿,并拦住殷先友停放在本县牌洲湾镇复阳村一组42号门前的奔驰商务车不让其离开,殷某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劝说陈名月离开。在此过程中,陈名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殷某奔驰商务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奔驰商务车损失为人民币8226元。指控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名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名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辩解称殷某曾在其住院期间,向其承诺由她替耿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将他的病历拿走,因得不到较好治疗,导致其残疾,而赔偿款至今尚未到位。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陈名月被殷某的外甥耿某因交通事故撞伤,赔偿款至今未支付完毕。2016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名月找到殷某,以其病历被殷某拿走,致其得不到较好治疗为由,要求殷某给予赔偿。并拦住殷先友停放在本县牌洲湾镇复阳村一组42号陈文斌门前,车牌号沪A×××××梅赛德斯奔驰牌WDCCB6DE小型普通客车不让离开。殷某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陈名月强行劝离。陈名月趁人不备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该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坏的沪A×××××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226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陈名月应负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陈名月被传唤到案的经过。3、被害人殷某的陈述:2016年8月9日,我到大姐殷先喜家做客,陈名月说我拿走他的病历导致了残疾要我赔偿。陈名月搬凳子拦住我不让车走,我只好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后劝他,准备将他带离现场时,陈名月突然捡起一块砖头砸我的车子,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破了,汽车引擎盖被砸了一个坑,雨刮嚣变形。4、证人赵某、陈某、张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的事实经过。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8月9日17时许,我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殷某报案现场,看见陈名月拦住殷某的奔驰商务车不让离开,派出所民警上前劝说近一个多小时后无果,于是将陈名月强行带离,陈名月趁民警不注意,捡了一块砖头砸向奔驰车,将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6、被告人陈名月的供述:2014年殷某的姐夫将我撞了,殷某在我住院期间拿走了我的病历,导致我骨头坏死,赔偿款也至今没到位。殷某曾口头承诺药费由她出,2016年8月9日,我在殷先喜家门口看到殷某开奔驰车回来了,我找殷某解决问题,殷某不理我。吃完中午饭,我拦住殷某的车不让她走,殷某就报警。民警来后劝我,我趁人不注意,拿一块砖头将殷某车前挡风玻璃砸了。7、嘉价认字(2016)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陈名月砸坏的沪A×××××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8226元。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名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陈名月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名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