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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方蓉、赵友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蓉,赵友厚,袁娅,李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方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赵友厚,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袁娅,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李维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方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友厚、袁娅、李维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