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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与肖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肖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负责人:王百森,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栋,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与肖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55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