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85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翠红与周光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翠红,周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53之1号申请执行人:马翠红,女,土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无业,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X。被执行人:周光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3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371号马翠红申请执行周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光军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