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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文与文登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文,文登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32-1号申请执行人XX文。被执行人文登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顺,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存款11199.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