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凤毅与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毅,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236号原告:杨凤毅,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邓元杰。原告杨凤毅与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凤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75元,由原告杨凤毅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记员 陶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