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凤毅与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毅,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236号原告:杨凤毅,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邓元杰。原告杨凤毅与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凤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75元,由原告杨凤毅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记员  陶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