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根亭与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亭,郑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0号原告李根亭,男,194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学军,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亭诉被告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亭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亭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亭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云霞审 判 员 刘小芳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