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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根亭与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亭,郑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0号原告李根亭,男,194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学军,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亭诉被告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亭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亭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亭撤回对被告郑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云霞审 判 员  刘小芳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