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谷金与蔡凯权、戴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谷金,蔡凯权,戴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99号原告:陈谷金,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凯权,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戴婉彬,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谷金与被告蔡凯权、戴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谷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