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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谷金与蔡凯权、戴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谷金,蔡凯权,戴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99号原告:陈谷金,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凯权,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戴婉彬,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谷金与被告蔡凯权、戴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谷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