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雷繁伟与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繁伟,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38号原告:雷繁伟,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文,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雷繁伟之父,被告: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元路189号厂房,注册号:91360106333008625L。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繁伟诉被告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雷繁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繁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繁伟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