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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雷繁伟与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繁伟,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38号原告:雷繁伟,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文,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雷繁伟之父,被告: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元路189号厂房,注册号:91360106333008625L。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繁伟诉被告江西中鑫威格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雷繁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繁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繁伟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