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龚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某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