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夏繁与钱小萍、戴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繁,钱小萍,戴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930号申请人:夏繁,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钱小萍,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戴晓峰,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夏繁诉被申请人钱小萍、戴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钱小萍、戴晓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钱小萍、戴晓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