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文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33号之一原告李文艺,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71964K。负责人张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洁,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605843。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文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日,李文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李文艺称,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替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退出诉讼。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