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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科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鹏,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科鹏,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于渭南市华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6年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渭南市华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6年10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7)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科鹏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翼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科鹏、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科鹏在华州区文体路公安局家属西边巷道发现被害人黄素清一人独自骑自行车行驶,借口问路为由将黄拦停,采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的手段,抢走黄素清左耳佩戴的黄金耳环一枚,价值533元。后以34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2016年10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王科鹏先后在新秦北路西关三队巷道、马堡村巷道趁被害人不备,抢走李凤肖、张会珍、孔青粉、邢卜侠、赵桂侠等人的耳环五副,总价值6100.25元。后将耳环卖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王科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建议对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量刑,抢夺罪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量刑,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四至七年量刑。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量刑。被告人王科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承认收购黄金耳环的事实,但辩解:不知道是抢来的,当时按黄金的收购价买的。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科鹏行至华州区文体路公安局家属院南边巷道时,发现被害人黄素清(女,53岁)骑自行车独自行驶,便上前借口问路将黄素清拦停,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黄素清脖子上,将黄素清左耳佩戴的黄金耳环一枚抢走,并逃离现场。次日王科鹏在同城网中找到收购二手物品的陈某,并电话联系好价格。当晚21时许,王科鹏与陈某在城区邮储银行门口见面,经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1.64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345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53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证明,2016年10月10日晚11时许,华州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黄素清电话报警称其在回家途中经过文体路公安局家属院前边巷道时被一名青年男子持刀抢走左耳戴的金耳环一枚。2、破案、抓获经过证明,接到被害人的电话报警后对案件进行梳理,调取案发时段的视频监控,确定嫌疑人的体貌特征,2016年10月22日晚7时许,华州区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涉嫌抢劫犯罪的王科鹏在军民南路步行街口,随即将其传唤至华州区公安局进一步审查,王科鹏如实供述自己在华州区抢劫、抢夺他人金耳环的犯罪事实。同日华州区公安局侦办的王科鹏抢劫、抢夺案中,发现陈某多次收购被抢物品金耳环的违法行为,遂在华州区新华路工行家属院巷道口将其抓获。3、被害人黄素清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0日21时,她自己骑自行车走到华县文体路家属院南边往西的时候,一个穿红色外套的男子拦住自己问路。正准备走时,他从背后用刀夹住自己脖子,该男子用左手拽下自己左耳的耳环后向东跑了。她的脖子和手指受伤。被抢走的耳环约重1.64克,价值499元。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抢劫案发现场位于华州区公安局家属院西巷道;销赃现场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新华路OPPO手机专卖店门前。5、被抢金耳环票据及被害人受伤部位照片2张证明,被抢耳环当时的购买价格及被害人受伤情况。6、华州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26日9时许华州区公安局沿老公路两边寻找王科鹏作案工具水果刀未果。7、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抢劫的被害人黄素清因受伤程度轻微,未按民警要求到医院就诊,也没有做伤情鉴定。8、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一枚,重量1.64克,价值为553元。9、户籍证明信记载,被告人王科鹏、陈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王科鹏供述及辩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晚上快九点时,他在新秦北路与文体路什字北边东口的巷道内蹲着正打电话,这时候看见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骑着自行车从东往西过来。快到他跟前时,他就挂了电话,走到妇女跟前问“吴巷”怎么走,她说不知道,听口音是外地的还发现她左边耳朵上戴了一个金耳环,随即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她脖子上,这女的用手抓他刀子,他让不要动并用左手上去将这妇女的金耳环拽掉就往东跑,回到他在新华东路饲料厂院内和谐小区的住所。抢劫到的金耳环是圆形的黄金材质,这个女的是否受伤他不知道,水果刀是以前买的一直带在身上,作案的第二天去南寨村的路上将刀扔了,刀是普通水果刀,白色塑料手把,折叠的,打开有10厘米左右。回家后他就用手机上网搜索到58同城上有一个华县人收二手首饰、手机等物品,上面还留有联系电话1322005****,第二天14时左右他就给那个收首饰的打电话,问他收不收首饰,他说收。到了晚上21时左右,他俩打电话约好在灯塔东南角的邮政银行附近等见面,大概等了15分钟左右对方来了,对方个子大约1.7米左右,瘦瘦的,对方用小电子秤称了约1.5克左右,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给了他345元,对方并没有问他耳环的来历。他将卖耳环的钱用来吃饭、买烟花了。经被告人王科鹏辨认陈某为收购其赃物的人。11、被告人陈某供述及辩认笔录证明,今年十月初的一天中午12点,有个17792212293的号码给打电话,问他是否收黄金,他说收。当晚9点多,他们相约在华县灯塔十字邮政银行门口见面,小伙20岁左右,瘦瘦的,中长发,身高大概1.68米,穿橘红色上衣。他就问怎么一个耳环?对方说另一个丢在家里了,过两天拿给他,他拿出电子秤称了下重量,耳环有一克多,每克220元,他给了大概345元。经被告人陈某辨认王科鹏系卖给他耳环的人。二、抢夺罪(一)2016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科鹏在华县新秦北路西关三队巷道口伺机寻找抢夺目标,在巷道口发现被害人李凤肖(女,61岁)双耳戴有金耳环进入巷道内,王科鹏便戴上口罩尾随,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凤肖的一对金耳环拽下,向北逃离。后被告人王科鹏电话联系陈某,二人相约在新华路“中国电信VIVO”手机店二楼一房间内,经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3.67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880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1192.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李凤肖报警,后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2、被害人李凤肖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0月13日18时30分左右她从西关三队面馆的巷道往西走时,跟着她的小伙子从后面上来把她耳朵上的两个金耳环拽走了,拽走后他就顺着东边的巷道跑走了,她在后面追了几米没追上就报警了。被抢走的耳环为一对金耳环,平板无花纹,大概重4克,是1998年在潼关500元左右买的。抢她耳环的小伙带着蓝色一次性口罩,瘦瘦的,头发中长,身高1.7米左右,上身穿橘黄色外套。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抢夺案发现场位于陕西省华县西关三队巷道(郭涛家门口);销赃现场位于华州区新华路中国电信手机店二楼店内。4、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两枚,重量3.67克,价值为1192.75元;5、被告人王科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3日晚18时许,他在中医院南边药店门口凳子上玩手机时看到有一名60岁左右戴着黄金耳环的妇女从南往北步行走着,他就戴上口罩一直尾随到西关三队的巷道内,见四周无人,从妇女身后把她耳朵戴的一对耳环拽掉后就往巷道外跑了。之后他给上次收二手首饰那个男的打电话,二人约到新华路八一酒店西边的一家中国电信手机店二楼的一间房子里,那小伙拿出秤称了一下好像是3.6克左右,给了他800元。后来将卖耳环的钱用来吃饭,买烟花完了。还证明他准备抢人,怕别人认出来,就在药店买的医用口罩,在西关街三组巷道内作案是因为这个巷道人不多,没路灯,容易跑。6、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过了两三天下午7点左右,177号码给他打了电话上次的金耳环在家找见了。他们约到在八一酒店西边中国电信营业厅二楼的一个房子里,小伙从兜里掏出了一副黄金耳环,他问“这耳环是你的吗?”小伙说是他的,他称了一下约3.6克左右,给了800余元。(二)2016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科鹏以租房为由到华州区新秦北路西关三队巷道西口门朝北第三家院内,见该房屋租住户张会珍(女,68岁)双耳戴有金耳环,便上前从其身后将一对金耳环拽下后向西逃离。后被告人王科鹏电话联系陈某,二人在工行家属院巷道内第一个路口见面,经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3.27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720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1062.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10月14日华州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张会珍报警称在城区相对偏僻巷道内,耳环被抢,经审查,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2、被害人张会珍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0月14日晚19时许。她在西关村租住的门房的门口站着,有一个年纪大约20岁的小伙身穿红色上衣,带着口罩,过来问她租住房屋内有没有空房,说他要租房。后来房东带那小伙看了房间,小伙说房太贵让他考虑考虑,房东就回房间了。她也准备回房间,刚拿钥匙开门时,那个小伙从她背后把她耳朵上戴的金耳环抢走了,抢走后那小伙就跑了,她腿脚不好没有追。金耳环大概有3.7克是2013年8月份花了1280元购买的。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抢夺案发现场位于华州区西关三队赵建婵家门口;销赃现场位于华州区马南组巷道。4、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两枚,重量3.27克,价值为1062.75元;5、被告人王科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4日19时许,他去西关三队以租房名义寻找目标,走到西边看见有户门没关,就进到院子,看见一个大概60岁的妇女在院子站着,他就问还有没有空房子出租,那妇女说房东不在家,她也是房客,正说话时房东回来了,看房后他借口太贵不租了,房东就回房子。之前和他说话的那个妇女到门外站着,他趁那妇女不注意从身后把她两个耳朵上戴着的一对金耳环拽下就往西跑,一直跑到新华书店门口。然后他就给那个收首饰的男子打电话,他俩约到新华路工行家属院的巷道里面,他把抢来的的两只黄金耳环给了收首饰的男子,他用电子秤称了3.27克,给了他720元。卖耳环的钱日常生活花完了。被抢的妇女60岁左右、中等身材、个子不高。6、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第二次收完后耳环的后第二天晚上9点的时候,177号码给他打了电话,说有点东西让他一收。他们约在八一酒店对面去工行家属院的巷道里,小伙拿出一副黄金耳环,他称了多少克忘记了,给了700多元后就各自离开了。(三)2016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科鹏在华州区新秦北路西关三队巷道口寻找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孔青粉(女,52岁)双耳戴有金耳环进入巷道内,王科鹏便戴上口罩尾随至巷道内,趁四下无人,将孔粉青的一对金耳环拽下后向北逃离。后被告人王科鹏电话联系陈某,二人在工行家属院巷道内第一个路口,经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2.59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570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841.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10月16日华州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孔青粉报警称在城区相对偏僻巷道内,耳环被抢,经审查,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2、被害人孔青粉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0月16日19时50分左右,她回租住房走到西关三队巷道时,一名男子突然从身后抱住她,将她戴的耳环抢走往西边逃跑了。耳环是2010年在渭南老凤祥购买的,重2.62克,购买时价格为890元。抢她耳环的男子大约25岁左右,个子170cm左右,不胖不瘦。穿红色的运动衣,蓝色的裤子。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抢夺案发现场位于华州区西关三队巷道;销赃现场位于华州区马南组巷道。4、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两枚,重量2.59克,价值为841.75元;5、被告人王科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6日19时许,他在中医院南边药店门口凳子上玩手机,看到有一名50岁左右戴金耳环的妇女走进了西关三队的巷子内,他就戴上口罩跟着,见四周无人,就从那妇女身后把她耳朵戴的一对金耳环拽下来,然后就往巷道西边跑了。随后他给上次收二手首饰那个男的打电话说要交易,他俩约在工行家属院巷道北边路口,他把抢来的一对黄金耳环给那男子,他用电子秤称了一下好像2.6克左右,给了他570元。卖了耳环的钱他日常花光了。6、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又过了几天,177号码的小伙给他打电话说有点黄金,让他过去收。他俩在八一酒店对面去工行家属院的巷道里见面,那小伙拿出一副金耳环,他称了多少克忘记了,还是按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给了小伙500多元。(四)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科鹏以租房为由到华县新秦北路西关三队巷道内邢卜侠(女,71岁)家门口,趁邢不备,将其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向东逃离。后被告人王科鹏电话联系陈某,二人相约在新华路西边“中国电信VIVO”手机店门口见面,在该店二楼一房间内,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3.65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800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1186.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10月19日华州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邢卜侠报警称在城区相对偏僻巷道内,耳环被抢。经审查,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2、被害人邢卜侠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0月19日21时左右,她在家看电视时有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来家里租房,在看房的过程中趁她不备将一对黄金耳环抢走,耳环重量约为4克,是去年3月份买的。抢她耳环的人瘦瘦的,身穿红色皮夹克,衣服上戴了一个帽子,短发,华县口音。3、证人薛正和(系邢卜侠丈夫)证明,2016年10月19日20时50分左右,一个小伙到他家说要租房,后来他媳妇领那小伙看房,那小伙趁机将他媳妇邢卜侠的一对耳环抢走了。小伙身高1.7米左右,穿红色衣服,瘦瘦的。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抢夺案发现场位于华州区西关三队巷道东口(邢卜侠家门口);销赃现场位于华州区新华路中国电信手机店二楼内。5、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两枚,重量3.65克,价值为1186.25元;6、被告人王科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9日晚19时左右,他以租房的名义来到西关三队东边第一家,进去后看见一个老婆子在沙发上坐着看电视,他问有没有房子租,看完房子在大门口谈价钱时,他趁老婆子不备将她两边耳朵戴着的黄金耳环拽掉往东从巷道跑出来一直跑到灯塔。随后他就给那个收首饰的男子打电话,二人约在中国电信手机店见面,见面后一块上到二楼房子,他就把抢来的一对金耳环给男子,称后说好像是3.6克左右,给了他800元。7、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9日晚上9时的时候,177号码的小伙给他打了电话,说手里有黄金,让他过去收。他们约在八一酒店电信营业厅二楼见面,见面后小伙拿出一对金耳环,他称了多少克忘记了,还是按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给了大概800元后他们就各自走了。(五)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科鹏在华州区文体西路与马堡村巷道口伺机寻找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赵桂侠(女,58岁)双耳戴有耳环与其丈夫由北向南进入马堡村巷道,王科鹏便尾随上去,趁赵桂侠不备,从其身后将赵桂侠戴在双耳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向西逃离。后被告人王科鹏电话联系陈某,二人约好在新华路“中国电信VIVO”手机店门口见面,陈某用随身携带电子秤称重,该耳环重约5.59克,陈某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王科鹏得赃款1230元。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1816.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10月21日,华州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赵桂侠报警称在城区相对偏僻巷道内,耳环被抢。经审查,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2、被害人赵桂侠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她和老公汪建勋从菜市场购物回家,走到肉市南边一家洗浴门口时,后面上来一年轻男子穿红色外套,头发较长,从她身后将她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当时抢完那个男子就往北边巷道往菜市方向跑了,她老公没追上就报警了。我的耳环是老庙黄金,重量为5.6克左右,价值1500元左右。3、证人汪建勋(系赵桂侠丈夫)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7时许他和妻子赵桂侠在菜市场买完东西往回走,他在妻子前面走着,听到他妻子喊了一声,他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从他妻子身后向西跑了,他赶紧问怎么了,他妻子说耳环被抢了,他向西追没追上就打了110报警了。被抢的耳环是黄金耳环,大约有5.6克重。那个男子瘦瘦的,身高170左右,穿的红棉袄,年纪大概20多岁。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抢夺案发现场位于华州区马家堡村主巷道;销赃现场位于华州区新华路中国电信手机店二楼内。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王科鹏处扣押联想移动电话1部、浅蓝色医用口罩2个、红色雅迪电动车1辆、人民币340元。6、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耳环两枚,重量5.59克,价值为1816.75元;7、被告人王科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下午18时左右,他在菜市场鸡鱼市场东北的路口寻找目标,看到有一对夫妇由北向南走着,那妇女大概60岁,戴着黄金耳环。他就跟在他们的后面,快走到洗浴店门口的时候,趁周围没有人就从那名妇女身后用将她两边耳朵上戴着的黄金耳环拽掉后跑了。随后就给收耳环的男子打电话,他们约好在八一酒店电信营业厅二楼见面,称了约5.5克左右,应该给他1230元,因为之前借过50元,给了他1180元。8、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晚上7时的左右,那小伙给他打电话让收黄金。他们约在八一酒店电信营业厅二楼见面,见面后那小伙拿出一对金耳环,他称了约有五克多,还是按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给了他1180元后他们就各自走了,离开后他就去吃饭,耳环装在他的屁股后面的口袋了,吃完后发现不见了,找也没找见。这次收的耳环是宽的比较厚,有细斜纹。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回收、抵押、置换、寄卖名表、手机、黄金、电脑等,只要是有价值的都可以联系,并附有联系方式的相关消息。被告人王科鹏通过此联系方式先后六次联系到被告人陈某。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先后六次以每克22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王科鹏将所抢11个黄金耳环(总价值6633.25元)。后被告人陈某将其所收购的9个耳环(有两个丢失)以249元的价格在西安火车站出售,得赃款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赔六名被害人被抢耳环折价款66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城网回收广告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在同城网发布的回收黄金的消息。2、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取的通话清单证明,在2016年10月10日、11日、13日、14日、15日、16日、18日、19日、21日,被告人王科鹏用17762212293的电话和被告人陈某的1322005****的号码频繁联系,与二被告人供述卖金耳环的时间相互印证。3、证人张丹华证言(系陈某女友)证明,2016年10月21日她和陈某中午三点多到西安火车站,她把车停在新城广场的停车位上,陈某去了差不多有半个小时就回来了,后他们就回华县了。4、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给6名被害人退回损失6630元。5、领条证明,六名被害人已从城关派出所领回被抢耳环损失。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陈某处扣押长方形小型电子秤一台。7、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华州区公安局民警带陈某寻找收购其金耳环的嫌疑人未果。8、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他是2016年3月份开始收黄金的,在58同城网上打了个广告,回收二手手机、黄金饰品,上面留着他的电话号码,如果有人联系,他就带人到新华路八一酒店西边的一家电信营业厅二楼我朋友何正经营的苹果售后店里进行交易。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17762212293的电话(王科鹏的手机号)多次和他联系卖黄金耳环,他共收了六次11个耳环。这些东西来路不正可能是偷得或者抢得,他为了挣钱就没有多想还是收了。他将收来的9个黄金耳环(有2个丢失了)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卖了,每克249元,收黄金的人他不认识,卖了3300元。收购他耳环的那人是个四十多岁,偏瘦,穿灰色西服,身高1.7米左右,中长发的男子,西安口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王科鹏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明知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陈某辩解的“不知是抢来的黄金耳环”之意见。经查,自2016年10月10日到21日,被告人王科鹏与陈某的通话记录表明二人频繁联系,短短十日就收购耳环11个,且无发票,交易时间均在晚上,其应当知道王科鹏所卖的黄金耳环为犯罪所得的财物。这与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中提到“黄金耳环来路不正,为了挣钱没有多想就收了”相互印证,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科鹏在一个月内多次抢夺老年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科鹏能够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给六名被害人退回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上述罚金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三、随案移送的联想手机一部、口罩两个、现金340元、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娟莉人民陪审员  贾毅蓉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