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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欣悦、李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欣悦,李珊,裕华区伊美欣美容服务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欣悦,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珊,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裕华区伊美欣美容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420碧水青园4-103。法定代表人:卢荣之,董事长。上诉人吴欣悦因与被上诉人李珊及原审被告裕华区伊美欣美容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欣悦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藁城区,裕华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裕华区伊美欣美容服务部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