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桔、韩衍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桔,韩衍瀚,李颜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特7号申请人:韩桔,女,200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韩衍瀚,男,201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韩立泽,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以上申请人祖父。法定代理人:宋贵荣,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以上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李颜芳,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韩桔、韩衍瀚申请宣告李颜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