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兴如与黄建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如,黄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如,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昌,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杨兴如与被执行人黄建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建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兴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建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建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兴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725元。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杨兴如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煜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