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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兆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兆光,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址吉林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2年9月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兆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英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兆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兆光在永吉县西阳镇黑鱼泡山庄,借用鄢某某(已判决)的场地、赌具、设置专人抽头、放哨来开设赌场。被告人杨兆光共抽红得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兆光系主动投案。并认为,被告人杨兆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兆光在永吉县西阳镇黑鱼泡山庄,借助鄢某某(已判决)的赌场、赌具,设置专人抽红、放哨来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杨兆光在鄢某某的赌场摆过4次局,共抽红得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杨兆光系主动投案。并认为,被告人杨兆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兆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鄢某某、崔某某、姜某某、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兆光借用他人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兆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兆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香兰代理审判员  王正琦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