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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403张秀梅与李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李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03号原告:张秀梅,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思,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李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秀梅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