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欣怡与王一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欣怡,王一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谢欣怡,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红旗二队。被执行人王一展,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学府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欣怡与被执行人王一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一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