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弟明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席弟明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923号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水利局职工集资楼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席弟明,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弟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圣罗帝克软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经审批免予收取。审判长 杨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