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孔加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加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加阳,男,1978年8月2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加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加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孔加阳到盘县淤泥乡双龙村四组沙某家灶房内,将沙某家的一只猪火腿、三条肋条肉、一块猪脖子肉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猪火腿等物价值人民币1455元。案发后,被盗猪火腿等物已追回发还沙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加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加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沙某的陈述,证人孔某、娄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加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加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加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张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