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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与孙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孙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518号原告: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宋佐良,该站站长。被告:孙辉,男,住海伦市。原告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与被告孙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东边水库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依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