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47号原告:施某,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