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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47号原告:施某,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