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徐保华、仇玉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成丰,徐保华,仇玉刚,于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邬成丰,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徐保华,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仇玉刚,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于从明,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邬成丰申请执行徐保华、仇玉刚、于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沪贸仲裁字第027号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徐保华、仇玉刚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沪贸仲裁字第027号裁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