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陈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17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迎宾路老边村大院。负责人张亮,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少鹏,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陈忱,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丁常红,系营口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舒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