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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夕刚、刘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夕刚,刘开华,徐玉臻,张佃忠,徐玉兰,刘开聚,王淑荣,刘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01-1号申请执行人:姜夕刚,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开华,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玉臻,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佃忠,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玉兰,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开聚,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淑荣,女,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开荣,男,195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夕刚与被执行人刘开华、徐玉臻、张佃忠、徐玉兰、刘开聚、王淑荣、刘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开华、徐玉臻、张佃忠、徐玉兰、刘开聚、王淑荣、刘开荣的银行存款61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