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亿通玛钢制管有限公司、马润方、马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云南通海亿通玛钢制管有限公司,马润方,马儒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翔、雷秉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通海亿通玛钢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润方,经理。被执行人马润方。被执行人马儒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亿通玛钢制管有限公司、马润方、马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执行11000元,尚未执行4542732.48元及利息(含执行款47202元)。本院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润方名下所有的车牌为云FJ49**北京��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578**跨界高尔夫牌汽车一辆、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儒丽名下所有的车牌为云FF31**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档案。现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通海亿通玛钢制管有限公司、马润方、马儒丽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1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