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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杨某,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王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4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法定代表人:XX飞,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全,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频,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原审第三人:王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李斌全,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频,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报业集团),原审原告周某、杨某,原审第三人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就2013年8月12日对含上诉人在内的福源花园35户业主在其主报《长沙晚报》A2版刊登的“‘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的报道及8月20日A2版刊登的题为“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的追踪报道予以销毁删除;3、判令被上诉人:在《长沙晚报》从周一起连续三天A2版,按原报道版面大小刊登道歉声明;4、判令被上诉人:在《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日报》等湖南主流平面媒体上及网络转载媒体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致歉内容、刊登版面、文体等经法院审核和上诉人同意后发出;6、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7、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交通费、误工费、法律服务费等九千九百八十八元(9988.00元);8、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在其主报《长沙晚报》A2版刊登了由记者(第三人)王某撰写的“‘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同天各大网站以标题“长沙地铁一号线与长株潭城铁延误33个月真相揭开”进行了转发。2013年8月20日,被上诉人再次在其主报《长沙晚报》A2版刊登了由记者(第三人)王某撰写的题为“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的追踪报道。被上诉人的报道属严重的不实报道,误导大众,诽谤福源花园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的名誉,侵犯了上诉人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于2014年8月4日起诉到一审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月14日上诉人收到该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改判。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2014年11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由助理审判员章大峰担任审判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加之庭审中章大峰明显偏袒被告且对陈某态度“冷硬横”,上诉人申请章大峰回避审理本案,后休庭,至今为止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回避申请作出是否予以回避的决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回避请求权;本案系2014年8月4日受理,直到二十多个月之后的2016年4月14日才宣判,没有给出任何是由,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刊登的涉案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明显指向了上诉人,系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第一,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新闻报道内容明显具体针对了特定范围“福源花园”以及可数人群“福源花园35户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发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户”,上诉人是福源花园业主,也是35户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征收户之一,被上诉人的不实新闻报道特指福源花园35户中包含了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一审法院称涉案文章没有具体指向上诉人系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房产证”证明了其是福源花园的业主和权益人;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2012)湘高法行终字第147号行政判决书”正是上诉人与开福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行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故证明了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就是指向上诉人,也证明了上诉人是福源花园35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户之一;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在省高院复印的案卷证据“强烈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长沙市开福寺路福源花园公寓19位业主诉长沙市开福区政府违法征收决定公告一案”的书面材料上有上诉人的签名,也证明了上诉人是“福源花园35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户”之一。第二,一审法院称“涉案文章是基于宣传政策、解答疑惑、促进建设、动员公众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而报道的,是一种公益性宣传活动,不具有违法性”,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一审上诉人提交的长沙市国土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住建委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市住建委出具的“停工令”、“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据均证明了“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开福寺站”的建设至2014年底止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是尚未批准开工的违法建设项目,2014年11月6日受到市住建委作出的“停工和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未就上述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和采信,规避了地铁建设行为违法的重要事实;被上诉人为支持违法建设行为而贬低福源花园35户业主人格的不实新闻报道不是公益宣传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违背了“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的基本准则和法律的规定,虚假、欺骗、诽谤他人的不实报道就是违法;被上诉人对涉及上诉人等人的严重失实、贬低人格的新闻报道就是违法侵权行为。(2)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一,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不实报道对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第4、5、6项证据所证明的损害后果如下:被上诉人的报纸发行量大、被上诉人的严重不实新闻报道被各大网站进行了转载、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20日的第二次追踪报道中明确了其第一次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第二、不实报道使上诉人的人格被贬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颠倒黑白,把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建设”报道成“重大公共利益”,把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依法维权的正义之举,报道成“延误地铁1号线长株潭城铁工期33个月”的侵权之举,把上诉人影射成了无理取闹、侵犯了“重大公共利益”的刁民,并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蒙受冤枉和社会公众的谴责,人格被贬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由于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把开福区政府对上诉人超规划红线范围的违法征收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对上诉人的权益和依法维权的行为进行歪曲诽谤、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把上诉人影射成了无理取闹的刁民,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导致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被大家误解成无理取闹的极端人物,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让上诉人遭受亲人、朋友、同学、同事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的谴责,被当成了另类和取笑诋毁的对象,人格被贬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第三、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造成了上诉人财产和精神的损害后果。上诉人的新闻诽谤让上诉人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精神倍受折磨;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不实报道加快了政府对含上诉人在内的福源花园业主房屋的违法强拆行为。至涉案不实报道的短短三个月,政府启动了强拆、偷拆以及以危房的名义强行拆除,上诉人唯一住房被偷拆,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是为政府的违法强拆做前期的舆论导向和铺垫,加速了政府对上诉人唯一住房的偷拆行为,且至今为止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被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的违法建设活动侵占,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是造成上诉人的财产和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的元凶之一。(3)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明显存在严重失实的过错行为,贬低了上诉人的人格,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以瑕疵规避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明显不公。其过错行为表现在:第一,文章小标题所陈述的“‘商品房做棚改拆;政府改红线有利益驱动;棚户区将搞商业开发’三大误解,造成开福区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发起行政诉讼,长沙地铁1号线与长株潭城铁开福寺站因而延误工期33个月”全是污蔑、诽谤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的不实报道,对上诉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明显存在过错行为;第二,故意使用“不断”、“发起”的攻击性词语诽谤上诉人,并以此误导大众,存在过错行为;第三,关于不实报道“福源花园的用地将成为轨道交通站口的用地”,被上诉人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把福源花园业主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错误报道成轨道交通站口的用地,而真实情况是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站口根本不在福源花园的用地红线范围,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二审提交的2016年3月15日、9月27日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其观点,其上述不实报道是诽谤上诉人“延误工期33个月”的侵权行为的延伸,存在过错行为;第四,不实报道“长沙人民的‘百年梦想’和民生工程……一百年来只实现了一半—黄兴北迟迟不能拉通”,此报道把含上诉人在内的35户业主影射成了阻碍长沙人民百年梦想实现和民生工程拉通的罪人和全市人民的公敌,存在过错行为;第五,不实报道“盾构机停滞在几百米外地下……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已延误工期33个月……,迟迟不能向南推进,造成资金浪费和施工风险”,此报道让上诉人等人莫名背负浪费财政资金和引发施工风险的责任,并由此影射上诉人等人成了侵犯他人权益和制造安全隐患的刁民,存在过错行为;第六,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违反了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存在把“违法建设活动”报道成“重大公共利益”的欺骗行为,其利用影响力制造舆论导向,造成社会大众对上诉人等人的不良反响和谴责,存在过错行为;第七,被上诉人涉案新闻报道所涉“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但涉案文章没有对这35户中的任何一人进行过采访,其单方面采访报道是一种故意行为,存在过错行为。3、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判决结果不符。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该两条法律恰恰应当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不符,存在错误的情形。4、一审判决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被上诉人一审时没有提交证明上诉人主张的其不实报道关于福源花园35户业主造成地铁建设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延误工期以及延误工期33个月的证据,也没有提交福源花园用地将成为地铁一号线开福寺站站口用地等不实报道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均是与上诉人主张的涉及地铁建设项目的众多不实报道的事实无关,均是上诉人与开福区政府、黄兴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纠纷案的证据,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综上,《长沙晚报》作为党报,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且发行量巨大,其在A2版刊发的歪曲事实、误导大众、诽谤福源花园含上诉人在内35户业主的名誉行为的大版面的违背基本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对上诉人等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从亲人到朋友、从单位到社会对于含上诉人在内的福源花园35户业主的人品、权益以及依法维权的正义行为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和质疑,让上诉人莫名蒙受亲人、朋友、社会的谴责,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等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名誉权行为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报业集团辩称,地铁一、二号线给城市带来了便捷和动力,在福源花园附近的路段地铁线路和黄兴北的棚改地理位置是重合的,其在一审提交的现场照片是可以证实的。延误工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时福源花园没有被拆除时是没有办法进行地铁施工的。发生矛盾纠纷时,上诉人也要求媒体进行了报道。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述称,地铁一、二号线给城市带来了便捷和动力,在福源花园附近的路段地铁线路和黄兴北的棚改地理位置是重合的,其在一审提交的现场照片是可以证实的。延误工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时福源花园没有被拆除时是没有办法进行地铁施工的。发生矛盾纠纷时,上诉人也要求媒体进行了报道。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杨某未提交书面意见。陈某、周某、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报业集团将2013年8月12日《长沙晚报》A2版刊登的题为“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的报道及2013年8月20日A2版刊登的题为“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的追踪报道予以销毁删除;2、报业集团在《长沙晚报》从周一起连续三天在A2版,按原报道版面大小刊登道歉声明;3、报业集团在《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日报》等湖南主流平面媒体上及网络转载媒体上连续三天刊登向含陈某、周某、杨某在内的福源花园业主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致歉内容、刊登版面、文体等经法院审核和陈某、周某、杨某同意后发出;5、报业集团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6、报业集团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法律服务费等9988元;7、报业集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沙晚报》系报业集团主办的报刊,在《长沙晚报》2013年8月12日第A2版刊登了标题为《“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在文章标题下配有王某和周惠君的摄影图片,图片配文“开福寺两厢,因地铁建设而装上了围挡。”在图片的左下方刊登王某制作的开福寺附近地铁、城际铁路的上下立体方位动漫图,两幅图片占整个版面的1/4。在图片的右下方为文章的正文部分,文章引文部分为:“截至今年8月9日,黄兴北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私房征收3099户,完成率达9成半。仍未签约的被征收户包括福源花园的35户。后者的主要诉求是认为征收方违法操作,已发起行政复议33起、行政诉讼22起,虽复议、一审、二审、高院复核无一胜诉,但双方分歧已造成长沙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工期延误33个月。征收方是否违法或存在暗箱操作?在35户征收户中流传的“商品房做棚改拆;政府改红线有利益驱动;棚户区将搞商业开发”观点,到底是实有其事,还是一场误会?连日来,记者调查走访发现,征收双方矛盾缘起于政策变化。”《“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的主文分两部分,一是叙述事实部分、二是疑问解答部分。叙述解析部分内容是:1、“长沙人的“百年梦想”和民生工程……2009年,长沙市建设地铁1、2号线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批复立项。长沙市开始走向“地铁时代”。2010年初,长沙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作出“启动黄兴北棚改、同步实施地铁1号线建设”的重大决策。随后,黄兴北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年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报告的决议》。2010年起,开福区最终确定了项目总体范围,以及三项主要任务:一是将黄兴北道路由营盘路拉通至三一大道;二是同步实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三是对道路两厢3.2平方公里区域800多亩用地进行有序棚改。2012年3月20日,长沙市黄兴北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布首批用地征收决定公告,项目正式启动。至2013年8月9日,总体上完成一期约95.5%的房屋征收任务。如何让被征收居民住进理想家园?征收指挥部推出了人性化服务……”2、“新政下只须国土调查红线即可实施征收。福源花园位于开福寺,建成于1995年,其用地在2010年3月2日划定的调查红线范围内,但不在2010年8月的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这是因为福源花园本身是商品房而非棚改区,其用地不在当时规划中的黄兴中路的路幅范围内。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令),不在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不能进行拆迁。但政策发生了改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取代了原国务院第305号令,据此令划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无须再获得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须在征收前确定项目划拨红线。另外,2011年8月,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铁与城铁换乘对接需要,对三一大道至潘家坪的黄兴北路幅及轨道1号线形进行了调整,新调整的规划线形压占了包括福源花园在内的房屋及用地,这是规划变化的情况。两大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福源花园的拆与留。既然新政下只须国土调查红线即可实施征收,福源花园用地又纳入了路幅,大多数福源花园的居民也表示理解,纷纷选择了签约、搬迁。但也有部分居民选择了不合作。居民们的心结在哪里?”疑问解答部分内容是:“事实真相逐一揭开、解开居民心结。一些居民认为,政府此次调整规划,无非就是看中了福源花园用地的升值空间,肯定会进行商业开发;于是有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8月的划拨用地红线仍然存在—虽然它已非前置条件;也有人反感棚改两字:‘我们是商品房,凭什么算棚改?’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市直相关部门、征收指挥部和项目方。疑问1、将商品房作为棚改征收是否确有其事?项目建设包括了道路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两大部分。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诉人的房屋虽不属于棚改区,但位于该项目待建的黄兴北路幅上,其土地用于‘地铁工程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疑问2、政府因利益驱动而更改红线是否属实?长沙市国土局、规划局红头文件显示,规划和用地的细节调整,完全是出于黄兴北、地铁1号线、长株潭城际铁路的建设需要,出于对开福寺千年古刹的保护需要,福源花园用地将成为轨道交通站口的用地,而非商业用地。项目部负责人介绍说,开福寺站因用地紧张等因素,没有设计商业设施,也就是说福源花园用地不会建商业体、不会进行商业开发。疑问3、在黄兴北建设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能否搞商业开发?在项目覆盖的数平方公里范围内,既有路幅占地、站台用地,也有居住用地和一些配套商业项目。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因其部分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另查明,在《长沙晚报》2013年8月20日A2版右下角刊登标题为《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一文,该文系《“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追踪文章,文章引文为:“12日,本报A2版对“‘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长沙地铁1号线开福寺站因福源花园征收难而延误工期33个月”的情况作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昨日,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开福寺站以外,地铁1号线营盘路站、湘雅路站也因房屋征收受阻,同样存在着工期延误的现象。这三个紧挨着的站点都位于黄兴北项目地段,‘加快地铁建设,推进棚改征收,迫切需要市民群众的共同理解和支持’。”文章主文分三部分:1、“个人愿望VS共同愿景:共同支持地铁建设。目前,除本报报道过开福寺站范围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未签约外,营盘路站范围还有11户私房户……”2、“老街门面VS新建门面:理性回归政策范畴。但是,也有少数居民因提出政策之外的诉求,不肯搬迁……另外,北正街临街门面原来都是住宅,其权证登记的也是住宅性质,只不过征收方考虑到其用于出租经营的实际情况,对这些门面都按经营性房屋的性质给予了最高补偿,达到了政策灵活运用的极限。”3、“持续诉讼VS‘先予执行’:重大公共利益优先。部分未签约的被征收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止目前,长沙中院、湖南省高院均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判决。有相关人士算了一笔账,走完整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快则耗时大半年,慢则需要1年多。给地铁1号线营盘路、湘雅路、开福寺三大站点及定向房源项目的建设工地带来巨大影响……‘黄兴北和地铁1号线建设已迫在眉睫,目前,我们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福源花园的三户住宅实施了先予执行……’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介绍说。”另查明,福源花园用地在2010年3月2日划定的调查红线范围内,但不在长沙市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黄兴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项目单位)2010年8月的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后因地铁工程及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黄兴北东移,福源花园被纳入了用地范围。福源花园用地被征收后,现用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陈某、周某、杨某系原福源花园的业主,且属被征收户。还查明,王某系报业集团的记者,《“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的作者为记者王某、实习生崔月龙、周惠君,《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一文的作者是王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具体到本案,第一,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一文中主文是采用一种事实叙述的行文表达方式,在疑问解答部分,对涉及的问题的解答来源于生效法律文书和政府红头文件,非系作者的一种主观评论,且该文通篇用词中性,未使用贬义、侮辱等带有负面感情色彩词汇。《地铁1号线建设呼吁市民支持》一文是对《“福源花园”将变身地铁站而非商业体》发表的的后续报道,文章内容未涉及本案陈某、周某、杨某。从两篇文章涉及的主体来看,“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从字面意思上应理解为某一类人或某方面的人,并非特指本案的陈某、周某、杨某,从社会上普通的第三人来理解,也不能把“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与本案陈某、周某、杨某个人划上等号,故涉案文章叙述的主体并非具体指向本案的陈某、周某、杨某个人。所以涉案文章是基于宣传政策、解答疑惑、促进建设,动员公众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而报道的,是一种公益性的宣传活动,不具有违法性。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名誉权被损害的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受害人精神痛苦。因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痛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故只能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的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并导致其社会评价程度贬损。具体到本案中,因涉案文章叙述的主体非特定指向个人,故从社会普通的第三人角度来看,阅看涉案报道的文章内容并不当然能联想到陈某、周某、杨某个人,也就不存在对陈某、周某、杨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之说,故无法推定陈某、周某、杨某个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三,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在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应当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具体到本案,开福寺站的站体建设处在福源花园小区位置上,在福源花园被征收户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经过的时间,势必会对开福寺站建设工期产生影响,但涉案文章称“延误工期33个月”的数据未有相关证据佐证,故报业集团对该报道的数据内容在统计和核实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整篇文章的新闻真实,所以长沙晚报集团和王某并不存在侵害陈某、周某、杨某名誉权的故意。综上所述,因报业集团报道的两篇文章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也未给陈某、周某、杨某的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故对陈某、周某、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周某、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周某、杨某各承担100元。本院二审期间,陈某提交了2016年3月15日以及2016年9月27日拍摄的照片5张,拟证明现在地铁确实已经违法建成,证明被上诉人在报道中说“福源花园用地将成为地铁站口的用地”的不实报道成立,实际上地铁站不在福源花园用地,福源花园现在还是一块空地,而在对面。报业集团、王某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是名誉权纠纷,与地铁站的建设以及土地的使用没有关系,上诉人是想以此证明报道中说福源花园的用地将做地铁站口的用地,最后呈现的结果和报道中所描述的不符,我方认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且从照片中也可以看出福源花园下面是地铁站的站房,我方认为基本事实没有出入,不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报道是2014年,站房形成的时间是2016年,不构成不实报道。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报业集团是否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以及是否应支持陈某的诉求;二、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一、报业集团是否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以及是否应支持陈某的诉求。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案涉报道是基于宣传政策、解答疑惑、促进建设,动员公众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而进行报道的,报道中虽提及“福源花园35户被征收户”,但从其字面意思应理解为某一类人或某方面的人,并未具体指向陈某,报道本身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词语,故并不存在贬损陈某的故意;且因案涉报道并非特指个人,故从社会普通的第三人来看,阅看文章内容并不当然能联想到陈某个人,也就不存在因案涉报道导致陈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之说,继而无法推定陈某因案涉报道导致名誉受损的事实;同时案涉报道特别是在疑问解答部分,对涉及的问题的解答系来源于生效法律文书和政府红头文件,虽案涉报道内容在个别具体数据的统计和核实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整篇文章的新闻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报业集团侵害陈某的名誉权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二、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工作变动已将合议庭成员变更为了由王双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章大峰、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参加的合议庭,并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告知;同时针对陈某的回避申请,审判人员在2015年8月10日和陈某本人进行了谈话,在2015年9月7日和陈某本人进行了谈话,在该次谈话中就陈某的回避申请进行了答复,且在陈某申请复议后也宣布了复议结果,同时根据2015年9月22日的开庭笔录记载,审判人员在问及是否申请回避时,其回答“不申请回避”,故对陈某关于一审法院侵犯其回避请求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在一审中存在追加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参与诉讼、申请回避、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形,且历经三次开庭,一审亦进行了扣审报批程序,故对陈某关于一审法院无缘无故超过审理期限,侵犯了其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围绕本案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本案证据进行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高 进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