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原XX村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原xx村x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313号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凤梅,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原xx村x社。负责人:黄秀华,社长。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原xx村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3月2日,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张凤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原xx村x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次庭审后,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再次开庭,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黄如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肖 锋代理审判员 韩 超人民陪审员 张禹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