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世林与金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林,金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4民初86号原告:金世林,农民,住清水河县。被告:金改林,无业,住清水河县。原告金世林与被告金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世林、被告金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世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4年5月中旬,被告丈夫李补来(已故)因购房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因原、被告关系不同,被告未写借据,也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当时有邻居白利军在场为证。借款两年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金改林辩称:借款事实属实,愿意偿还以上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该组证据为证明材料,欲证明被告金改林向原告金世林借款20000元的借款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金改林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因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改林向原告金世林借款2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原告金世林没有提供书面借条,但被告金改林当庭认可以上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金世林主张要求被告金改林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世林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金改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