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训友、王秀英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训友,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国姣,女,慈利县二坊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周训友,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训友、王秀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核查财产线索,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际忠审判员 吴贤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