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叶四珍、陈庆新等与谢杰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四珍,陈庆新,陈庆海,谢杰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384号之一原告叶四珍,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陈庆新,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陈庆海,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法军,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期限至2017年4月6日)。被告谢杰元,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陈苑霞(系谢杰元的妻子),汉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军,系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四珍、陈庆新、陈庆海诉被告谢杰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2016年4月12日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3月30日恢复诉讼。2017年4月6日,原告叶四珍、陈庆新、陈庆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四珍、陈庆新、陈庆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678元,由原告叶四珍、陈庆新、陈庆海负担。审判员 曾 俊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晓书记员 熊苑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