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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峰与颜光、白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峰,颜光,白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59号原告:吕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颜光,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白玉华,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峰诉被告颜光、白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吕峰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