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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张玉、高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宋文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玉,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高金阳,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张玉、高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3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高金阳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高金阳在安徽省合肥市有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S09**。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汝佺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