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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427号原告:唐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德,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容,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凤冈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