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文成与王长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成,王长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70号原告:赵文成,男,1954年1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王长银,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告赵文成与被告王长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赵文成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文成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