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赔偿款60000员,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廷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