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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庆荣、马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庆荣,马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庆荣。被执行人马千军。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783执6607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浙G×××××长安牌、浙G×××××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马千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浙G×××××长安牌、浙G×××××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炉堂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庆荣与被执行人马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马千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浙G×××××长安牌、浙G×××××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附:(2016)浙0783执66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月日联系地址: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法庭二楼办公室邮编:322121承办人:周力钢联系电话:0579-862822298628222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包庆荣。被执行人马千军。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东南商初字第1227—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现因被执行人马千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周力钢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张炉堂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庆荣与被执行人马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执6607号之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马千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千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附:(2016)浙0783执66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月日联系地址: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法庭二楼办公室邮编:322121承办人:周力钢联系电话:0579-86282229862822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