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与博野县中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博野县中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银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54号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三丰五金机电市场东一厅。法定代表人柏志璞。被告博野县中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西街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银虎。被告王银虎,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