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许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52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刘某某,系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乙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