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严超平、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超平,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严超平,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3498679M。法定代表人:舒汪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严超平与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67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及尚欠工资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工伤待遇及尚欠工资30000元,执行费3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资产已另案查封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匡敦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