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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喜凤与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凤,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049号原告:王喜凤,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二路5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38561E。法定代表人:孟祥照,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喜凤诉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177元,减半收取5088.5元,由原告王喜凤负担。审 判 员  宋金修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