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全荣与孙宏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荣,孙宏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76号原告:刘全荣,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钊森,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宏岩,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荣与被告孙宏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全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完法律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刘全荣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