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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保定环鹰塑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保定环鹰塑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法定代表人:李会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英,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环鹰塑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北北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学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环鹰塑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友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益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4.5元,由上诉人保定益友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