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魏国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魏国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5号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郭晓忠,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住敦化市。被告:魏国珍,女,42岁,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诉魏国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余50.00元由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铁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宇 微信公众号“”